案情回顾
肇庆市L公司在2011年自主研发了FS型防水剂产品,在2018年被认定为广东高新技术产品。L公司对该产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使其不被公众知晓。被告人胡某某、范某某、邓某某在L公司的FS型防水剂产品经营活动中分管销售、生产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均与L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17年,胡某某、范某某、邓某某合谋成立X公司,生产、销售与L公司FS型防水剂配方一致的防水剂,侵害L公司的技术秘密信息,攫取非法利益。经统计,X公司利用该项秘密技术生产销售防水剂的金额合计八千万余元,违法所得合计五百万余元。
检察官履职
面对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端州区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严格依法办案。面对被告人范某某称其通过“反向工程”生产出的同一性的防水剂的辩解,端州区检察院通过重新委托权威鉴定夯实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核心要件,并结合案件证据否认范某某辩解。同时,端州区检察院主动为双方公司搭建和解平台,提出“设备抵扣赔偿+注销侵权主体”的创新方案,实现“刑事追责+民事赔偿+风险防范”三重效果的统一。
端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范某某、邓某某提起公诉。最终,胡某某、范某某、邓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作为权利人,应从多方面对自身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组织、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员工,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主动学习商业秘密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的各环节应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和规范,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肇庆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