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主要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引发的事故,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4日早上7时许,吴某在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美景园门口对面路段突然加速步行横穿道路,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离开现场。经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吴某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审查,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行为人驾驶车辆,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肇事逃逸,难逃法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来源:始兴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