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检察官,我已经被不起诉了,为什么公安机关又通知我要对我作行政处罚?”一起醉驾案当事人Z某问道。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检察机关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醉驾的行为依然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检察官回复。
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Z某酒后驾驶小客车,在倒车时与正常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Z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Z某属于醉酒驾驶。2025年1月,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Z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Z某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Z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向Z某宣告不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围绕Z某的违法事实、处罚情节等进行了全面审查核实。
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醉驾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中山一区检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Z某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Z某处罚款2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2024年以来,中山一区检对57件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出检察意见,40名驾驶人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17件案件正在处理,避免了不刑不罚,促进了醉驾的闭环治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潜在危害,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广大驾驶人要严守法律底线,文明驾驶,避免侥幸心理,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山一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