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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二次醉驾:侥幸的代价与法律的底线
时间:2025-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6月深夜,清城区某路口警灯闪烁——梁某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同志,你涉嫌饮酒驾车了,不过好在数值不是很高。”交警一边看着呼气式酒精测试器显示的数值,一边对梁某说道,“对了,你之前有没有酒驾前科?”梁某心虚地说:“有的,我这次是第二次了。”交警本来稍稍放松的神情又马上严肃了起来……

基本案情: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警示

梁某曾经于2023年8月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但因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仅被处以罚款和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5mg/100mL,依照最新规定,二次酒驾,需从重处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梁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梁某懊悔无及,悔不当初,因为第一次酒驾没受到刑事处罚,不应该侥幸再次饮酒后开车。

法律解码:为何二次违法必严惩?

本案中,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仅达到110.5mg/100mL,没有达到150mg/100mL,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从重情节,是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其2023年8月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正是这段“前科”,让其承担的责任发生根本转变。尽管本次酒驾的数值未达到醉驾标准150mg/100mL,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梁某因“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根据《意见》第十四条(八项):五年内涉酒驾记录者,一般不适用缓刑。

行为人二次酒驾,明知违法仍再犯,体现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主观恶性明显。因此,法律需要通过从重刑罚,强化震慑,消除侥幸心理。

检察官提醒:拒绝酒驾,是对生命负责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车不仅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而且对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二次醉驾,务必严惩。第一次处罚是“黄牌警告”,二次违法则必须“红牌罚下”——这不仅是对个案的裁量,更是向全社会释放“法律信用不可透支”的强烈信号。法律的红线不容试探,宝贵的生命更无法重来。每一起二次醉驾案件的背后,都是对个人前途和公共安全的双重践踏。作为检察机关,我们严惩犯罪,更希望每个公民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来源:清城区检察院、清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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