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邓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间,多次潜入徐闻县某房地产项目工地盗窃脚手架钢筋,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施工进度,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之后林某某将所盗物品卖给某收购站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邓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赃物却仍然进行收购,并通过支付现金和微信转账等方式付款给林某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赃物而进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某、邓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01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盗窃行为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02 工地安全需要重视,防盗措施要到位。建筑工地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监控设备,安排专人值守,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03 发现盗窃行为,及时报警。广大市民如有发现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犯罪赃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徐闻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