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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刑事和解化矛盾,追赃挽损护企业
时间:2024-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德庆县检察院办理一宗挪用资金案件,坚持“应追尽追、能追尽追”的原则,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何某某系德庆县某企业的员工,主要负责业务费用的收取。其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将收取的40万余元费用挪归个人使用。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为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通过核查账本、核对何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等方式确认涉案金额及资金去向。检察官坚持司法办案和追赃挽损并重,充分利用刑事和解工作室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向何某某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说明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的条件,督促其积极退赃退赔;另一方面充分听取被侵害企业的意见,解答疑惑,消除其顾虑。经过检察官诉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还其挪用的全部资金,及时缓解了被侵害企业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该企业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消除双方对立情绪。

下一步,德庆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和解工作室的作用,持续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认真贯彻最高检“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工作始终”的要求,积极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工作中踏实认真、尽职尽责才是长远之道,勿一己私心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否则必受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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