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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 做实民事执行监督
时间:2026-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邵世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而调查核实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对提升民事执行监督质效发挥着基础性保障作用。当前,民事执行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力行使不充分、监督意识不强、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对此,应在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从完善制度供给、更新监督理念、强化刚性保障、注重数字赋能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调查核实权高效行使,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助力破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

深刻认识调查核实的制度价值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要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民事执行监督精准度的提升,离不开调查核实的制度支撑与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唯有依法赋予并保障检察机关行使该项权能,才能实现监督审判权依法行使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

调查核实也是检察办案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目标,在诉讼活动中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以查清案件事实、尊重客观真相为基本遵循。民事案件大多已经过一审、二审乃至再审裁判,法律关系与事实认定更为复杂。若检察机关不享有充分的调查核实权,仅通过书面阅卷开展监督,极易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断不准等问题,难以有效发现审判执行中的错误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调取核实证据,精准查明应予监督的事实,科学适用监督方式,真正做到依法监督、有效监督。

协同发力推动调查核实权规范高效行使

更新办案理念,细化操作规程。一要强化一体履职理念。面对虚假陈述、执行违法、消极执行等各种情形,单靠民事检察部门往往难以突破调查瓶颈,只有牢固树立一体履职理念,才能把分散力量整合为监督合力,把分散资源转化为办案优势。要打破部门壁垒,推动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检察侦查、控告申诉检察、检务技术等部门深度协同,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案情同步通报、证据协同收集、结果及时反馈机制。在办理复杂的执行监督案件时,针对存疑事实可协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调查,通过集成审查、调查等手段增强民事执行监督调查核实的实效性,破解基层民事检察部门力量不足、调查困难等现实难题。二要确立全面精准的调查核实理念。只有牢固树立全面调查理念,推动检察机关从书面审查向主动调查核实转变,才能全面掌握民事执行全流程真实情况,发现深层次违规违法问题,为依法开展有效监督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提升民事执行监督精准度,内在要求坚持法定标准与必要标准相统一,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授权与程序规范,又要立足案件实际需求合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精准调查理念正是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以必要、适度、规范的调查活动,补强监督依据、纠正司法偏差、维护裁判权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全面调查与精准调查相融合,才能确保民事执行监督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真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三要细化调查核实权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划定询问、查询、调取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的适用边界。明确调查核实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确立检察机关依法调取证据在执行程序中的采信规则,消除证据效力争议。

强化刚性保障,增强监督实效。首先,用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有关调查核实的规定。检察机关可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等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向相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其纠正。健全与法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线索移送机制,对公职人员妨害调查背后的违纪、职务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妨害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形成刚性震慑。其次,强化调查核实的手段和措施。一方面,要便捷化调取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证券交易记录等金融数据。在执行案件中,异常资金转移行为往往是识别拒执行为的关键线索,但法院在实践中无法实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资金流转动态,通过获取这些金融数据,能够更精准地追踪被执行人财产流向。另一方面,经法定审批程序后,可依法查询特定人员的通信记录、电子数据。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隐匿资金、转移财产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会通过通信工具进行沟通、策划。查询通信记录和电子数据,有助于固定相关证据。

加强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一要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络,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协同理念,明确检察监督是规范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保障,凝聚共识。积极构建案件信息互通、矛盾纠纷协同化解的工作机制。聚焦民事执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专项整治与专项监督,进一步减轻调查核实阻力。二要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法检执行信息互联互通,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将执行立案、财产查控、处置变现、案款发放、结案等全流程信息与检察机关共享,实现执行活动全程可查、可监、可核。建立跨部门数据协同查询机制,协调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不动产管理、金融、税务、市监等部门,打破部门数据孤岛,明确检察机关查询财产、身份、工商、税务等信息的权限与流程,开通常态化线上查询端口,减少人工审批与沟通成本。

(作者分别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度科研项目“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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