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并不等于“免刑”,考验期并非就是“自由期”。近日,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的收监执行审查案件,全程监督收监执行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化名),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到德庆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内,王某某多次参与赌博活动,赌资金额较大,2026年6月23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处罚。
检察履职情况
2026年7月20日,德庆县司法局以王某某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抄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调阅了档案,对王某某在矫期间接受监管、受到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开展全面审查,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赌博活动,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制发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2026年8月3日,德庆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司法所现场宣读收监执行裁定书,德庆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王某某押送收监,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全程跟进监督。随后,检察官对在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详细讲解训诫、警告以及撤销缓刑适用的情形,以“看得见,听得着”的当场收监执行案例,引导在场社区矫正对象直观感受法律刚性约束,将“纸上的法律”实时转化为“身边的警示”。


检察官说法
缓刑并非法外豁免,矫正绝非自由放任。本案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心存侥幸、漠视监管规定,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最终承担收监执行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