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各类盗窃案件呈抬头趋势,企业财物被盗案件亦常见多发。检察官在此通过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做好防盗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卢某在担任德庆某化工公司保安期间,因不满公司降薪,多次在一个人值班时,从公司车间盗窃金属锭(铝棒原材料)160多公斤,下班时利用摩托车转移赃物至其家中,并通过他人进行销赃,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的金属锭价值人民币4150元。归案后,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卢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为德庆某化工公司的保安,负有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对企业财物不具有主管或者管理的权利。卢某利用独自值班之时,到车间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表面上利用了职务之便,其实此职务之便与单位财物不存在主管、管理、经手的关系,应认为是工作便利。卢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运出企业私自兜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和监督考核,认真落实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定期开展盘点清查工作,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作为企业员工,应当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