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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路怒引纠纷,寻衅惹刑责
时间:2024-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宗因道路交通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香洲区检察院坚持“小案不小办”,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定性,同时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王某驾驶小汽车沿路直行,梁某也驾驶着小汽车到路口准备左转。车辆相遇时,双方均急刹避让,但王某误以为发生了碰撞,下车与梁某发生争吵,因未发生实际碰撞,两人不欢而散。然而王某余怒未平,竟为发泄情绪,在驾驶小汽车向前行驶两三米后突然倒车并加速,用车尾撞向梁某驾驶的小汽车,导致梁某的小汽车车头毁坏,车上乘客陈某双膝外伤。经认定,被害人梁某的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000余元。


准确认定案件定性,

精准指控犯罪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移送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反复查看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是因车辆通行的偶发矛盾引起,王某为发泄不满、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以倒车撞击后车的方式任意毁损车辆,其主观故意已超出故意毁坏财物范畴,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主观心理,且在客观上导致车上无辜乘客受伤、道路交通受阻等恶劣影响,其行为已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香洲区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与训诫教育兼顾,

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承办检察官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向王某全面还原案发经过,指出其错误和无理之处,说明案发时被害人梁某车速缓慢,无加塞、加速抢路等现象,在路口处已刹停,涉案两车也未发生碰撞,此后亦是他自己先下车叫骂,并对王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教育训诫,要求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经过检察官法理情的教育,王某真诚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梁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的谅解,并表示今后将牢记教训,遵纪守法,不再冲动行事。


考虑到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且王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香洲区检察院对王某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本院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在面对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平和、真诚友善的态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时冲动,蓄意报复,很有可能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害人害己,也悔之晚矣。


来源:香洲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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