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件开列补充侦查提纲,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客观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后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支持本院指控,判决被告人黄某立犯诈骗罪,有效惩治该起影响恶劣的诈骗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立虚构其挂靠药业公司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的事实,游说被害人林某某一起合作做医疗器械生意,由林某某负责出资,黄某立负责业务运作,林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合作。2020年1月份至2021年9月1日期间,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将资金200余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黄某立;黄某立收到资金后制作各种假单据、假欠条证明欺骗林某某。
2022年4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立虚构其认识很多领导和廉江城区各中小学校的校长,可以为不符合入读条件的学生办理学位,使被害人郑某某、梁某某等人信以为真。2022年4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立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梁某某等人办理学位费用合计48万余元人民币。
黄某立于2022年9月被廉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当场扣押现金32万余元人民币。
办案经过
2022年12月,黄某立被移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黄某立拒不认罪,否认部分收受他人现金的事实,辩称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他在案证据亦较为单薄,未能达到起诉标准。对此,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开列补充侦查提纲三十条,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反映黄某立收取诈骗款的聊天记录、调取黄某立的账户流水记录,通过客观证据证实黄某立收取大额诈骗款并用于挥霍,证明其收取诈骗款的具体金额及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3年5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黄某立上诉后,同年12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