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德庆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县级)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机构设置:
德庆人民检察院设反贪局、反渎局、侦查科、政工科等15个内设机构,法警大队和后勤服务中心2个直属机构,一共17个机构。
本院2016年末单位机构数为1,预算单位数为1。机构无变动情况。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检察工作方针,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任务。2、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4、依法对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9、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进行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10、负责县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协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相关人员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检察官,按照规定办理干警的晋升及其职务任免或奖惩的审查报批,组织落实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11、承办上级检察院和县委、县人大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总编制人数57人(其中:行政编制49人、事业编制8人),年末实有在职人数:44人,离退休人数16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德庆县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传达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以及全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上级部署和全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平安德庆、法治德庆建设,服务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促进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6年收入决算77.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83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6年支出决算77.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77.83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77.8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7.8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决算0万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
六、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年申报支出绩效目标的项目0个,涉及项目总预算0万元。
九、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不含人员经费)支出,如按定额分配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