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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时间:2020-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社会共识,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一方面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能有效发挥法律预期效果,极大地警示潜在的违法者,能让有猎捕野生动物想法的人悬崖勒马。德检君希望大家切莫抓、杀、买、卖、吃野生动物!

 

 

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浙江省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8年3月30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1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不仅要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还要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

 

检察官释法

●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是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了生物多样性并有打破生态平衡的现实风险,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的行为决定了我们的命运,那些我们忽视的,被肆无忌惮破坏的,总有一天,会把所有绝望都还给我们。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别让人类成为最孤单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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