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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诚信建设,强化消费维权,德庆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4-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和强化消费维权,近日,我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县消委会成员单位到永丰镇蓝莓基地广场及县文化公园开展以“激发消费活动”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在活动现场,我院干警紧扣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热点问题,通过发放宣传单张、提供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场群众纷纷表示,检察干警讲解的法律法规通俗易懂,案例新颖,深受启发,今后若遇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将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激发消费活力提供检察保障。

【检察官普法】

随着医美产业逐渐成熟,医美机构越来越多,“水光针”、“肉毒素”、“皮秒”等医疗项目也受很多女性消费者欢迎。但医美项目属于医学范畴,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美容,若操作失误或不规范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风险。当下医美市场鱼龙混杂,夸大宣传、使用来路不明的医美产品及仪器等乱象频发,不少“医美黑作坊”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品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借助线上线下各种销售渠道,向广大消费者推广“三无”保健食品,使得保健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灾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网购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首选的购物方式,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心仪的商品。与此同时,网购风险也相伴而生,各类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网络购物请务必核实商家信息,慎重支付货款,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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