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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普法,庭审观摩】以案释法,酒后驾车“驶”不得
时间:2024-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旁听庭审,直观地认识到了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要以此为戒,远离酒驾醉驾。”旁听公职人员在庭审后有感而发。

“通过‘零距离’观摩庭审,我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后我在驾校教学时会提醒学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校教练说道。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做好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警示教育,近日,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危险驾驶案件庭审教育活动,组织县直机关及乡镇的党员干部,驾校学员、被告人家属等相关人员接受警示教育。

法庭公开集中审理了陈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等十余件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我院派出检察官支持公诉并适时开展了法庭宣传教育。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被告人意见,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宣判,十余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通过现场直击醉驾案件公开庭审,让旁听人员切实感受司法审判的威严,对酒驾的违法性、危害性有更深刻的认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驾驶机动车辆不是儿戏,作为司机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带来的巨大安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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